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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外贸企业一定要注意时间期限!
来源于: | 作者:鑫尔泰 | 发布时间:2019-07-27 | 浏览:545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时间期限:

“4月30日”

外贸企业在次年4月30日前的各项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5月30日”

外贸企业在次年5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

“6月30日”

外贸企业在次年6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分类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流转税(又称间接税)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流转税,是泛指所谓以商品为特征物件的税种。就我国现行的税制而言,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税种。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

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

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

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税单或收汇通知书。

5. 提单。

6.运输发票

7. 无纸化放行通知书。

8. 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货价,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注:内容整编自网络,如有偏差,请按照当下当地政策为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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